发布时间:2013-01-16
盐田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制定和管理,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提高处置突发事件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深圳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为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各类紧急应对活动预先制定的方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应急预案编制、审批、印发、备案、公布、修订、演练和宣教培训等相关管理工作。法律法规和省、市对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 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建设、归口管理、分级实施的原则。
第二章 应急预案体系
第五条 应急预案体系应建立在风险评估工作基础上,全面识别、系统评估本辖区可能面临的各类风险,明确主要、次生、衍生突发事件和应急保障工作范畴,确定应急预案体系的构成,确保应急预案全面覆盖各类突发事件和重要区域。
第六条 我区应急预案体系由区总体应急预案、区专项应急预案、区部门应急预案、基层应急行动方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和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等六大类组成。
(一)区总体应急预案,是区政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管理、协调、指挥辖区应急资源和应急行动的指导性、规范性文件,是全区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区总体应急预案由区政府负责制定。
(二)区专项应急预案,是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为应对某一专项工作领域突发事件而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单位)职责的应急预案。区专项应急预案由区各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制定。
(三)区部门应急预案,是区直、驻盐有关单位根据区总体应急预案、区专项应急预案和本部门(单位)职责,为应对某种类型突发事件而制定的应急预案。区部门应急预案由区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制定。
(四)基层应急行动方案,是各街道办、社区工作站、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根据区总体应急预案和其他应急预案要求,为应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而制定的具体应急行动方案。街道应急行动方案由各街道办负责制定。社区工作站、居民委员会在属地街道办的指导下,制定相应的应急行动方案
(五)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是企事业单位为应对特定的风险和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而制定的具体应急行动方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由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制定。
(六)重大活动应急预案,是大型公众活动的主办单位为应对某项活动中特定的风险和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而制定的具体应急行动方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由活动主办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制定。
第七条 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应急委)代表区政府统筹区应急预案体系的综合管理,负责贯彻实施区总体应急预案,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区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及街道、社区基层应急行动方案的管理工作。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应急办)具体负责相关应急预案体系的综合管理工作。
第八条 区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区直、驻盐各单位负责建立和完善本系统、本领域的应急预案体系。
各街道办负责本辖区内应急预案的综合管理。其他类型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其制定单位负责。
第九条 区应急办、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各街道办要充分依托和利用应急平台,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数据库,提高应急预案数字化、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三章 应急预案编制
第十条 应急预案编制应满足下列总体要求:
(一)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二)体现“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专业处置、部门联动,条块结合、军地协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应急工作指导方针;
(三)保持与上级及同级有关应急预案的紧密衔接;
(四)基本要素齐全;
(五)适应突发事件风险评估状况和自身具备的应急能力;
(六)应对措施具体,操作性强;
(七)文字简洁规范,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 应急预案编制应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一)总则。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风险评估、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等;
(二)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包括领导机构、工作机构、现场指挥机构、专家组等;
(三)预防与预警。包括应急准备、预警分级、预警发布或解除程序、预警响应措施等;
(四)应急处置。包括应急预案启动条件、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应急响应、指挥协调、处置措施、响应升级、信息发布、应急结束等;
(五)后期处置。包括善后处置、社会救助、调查评估、恢复重建等;
(六)应急保障。包括人力资源、经费、物资、医疗卫生、交通运输、人员防护、应急避难场所、通信信息、装备器材、科技支撑、气象服务、法制保障等;
(七)监督管理。包括应急预案演练、宣传教育、培训、责任与奖惩等;
(八)附则。包括名词术语、预案管理等;
(九)附件。包括工作流程图、相关单位和人员通讯录、应急资源情况一览表、标准化格式文本等。
第十二条 应急预案编制应按照相应的预案编制框架或指南进行。
区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编制框架由区应急办提出,征求市应急办意见后,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街道、社区基层应急行动方案编制指南由区应急办会同各街道办共同提出,报区应急委批准后实施。基层应急行动方案应侧重于监测预警、先期处置、社会动员和善后处置等工作内容。
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突发事件类型或重大活动性质组织制定。
第十三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根据突发事件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成立应急预案编制小组,开展应急预案起草工作;组织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专家,对起草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起草应急预案过程中,应当征求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单位意见,有关单位应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涉及限制公众自由的或与公众权利密切相关的应急预案,应以适当方式广泛征求意见。
第四章 应急预案审批、备案和公布
第十五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相关规定,对应急预案进行审批、备案和公布等事项。
第十六条 区总体应急预案经征求区应急委成员单位意见后,报区政府审定后发布实施。
第十七条 区专项应急预案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意见后,送区应急办审核,报区政府审定后发布实施。
第十八条 区专项应急预案报送区应急办审核时,应提交下列编制说明材料:
(一)编制背景;
(二)编制原则;
(三)编制过程及主要内容;
(四)征求意见和对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五)对分歧意见的处理结果和依据;
(六)应予以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街道应急行动方案、区部门应急预案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意见后,由应急预案制定单位按有关程序审定发布实施。
第二十条 审定通过的区总体应急预案应报市政府备案。
审定通过的区专项应急预案应报市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审定通过的街道应急行动方案、区部门应急预案应报区应急办备案。
社区工作站、居民委员会等基层应急行动方案应报属地街道办备案。
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和重大活动应急预案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规定,确定应急预案密级。
第二十二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向社会公布应急预案。涉及国家秘密的,应按照保密要求公布应急预案简本。
第五章 应急预案修订
第二十三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按程序及时修订应急预案。修订后的应急预案应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有关规定进行备案。
区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原则上每3年至少修订1次。
区部门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及街道、社区基层应急行动方案原则上每两年至少修订1次。
有关法律法规对应急预案修订周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应急预案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制定单位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
(二)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职责调整;
(三)相关单位或人员发生变化;
(四)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适时修订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其他有关单位对生效期间的应急预案,认为有必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认真研究,及时反馈修改意见。
第二十六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消除应急预案之间相互抵触、不衔接的情况。
区总体应急预案、区专项应急预案与上一级应急预案相互抵触、不衔接的,由区政府报请市政府协调。
区专项应急预案之间,或与区部门应急预案、街道应急行动方案之间相互抵触、不衔接的,由区应急办负责协调;必要时,报请区政府研究解决。
区部门应急预案之间,或与街道应急行动方案之间相互抵触、不衔接的,由区应急办负责协调。
第二十七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要建立应急预案评估制度,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或应急演练结束后,及时总结分析应急预案适用情况。
鼓励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应急预案评估工作。
第六章 应急预案宣教、培训和演练
第二十八条 应急预案应列入应急知识宣教培训内容,其中涉及公众生命安全保障的部分应作为重点。
第二十九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制作有关应急预案宣传普及材料,并向公众免费发放。
第三十条 区政府将应急预案纳入公务员培训内容,增强公务员应急责任意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区应急办应制定有关区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培训大纲,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开展应急预案相关培训。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组织针对预案的实务培训,确保有关应急管理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熟悉应急职责、工作机制、行动计划和保障措施。
第三十一条 区应急办负责组织编制应急预案演练指引,提出规范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演练的组织与实施的方法,指导相关应急预案演练活动。
第三十二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演练制度,制定应急演练规划并报区应急办,创新演练方式,鼓励开展桌面演练、“双盲”演练等多元化演练。
区专项应急预案每年演练1次,由区各专项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并报区应急办备案。
区部门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及街道、社区基层应急行动方案原则上每年至少演练1次。
大型活动应急预案的制定单位应在活动举办之前至少开展1次综合性演练。
第三十三条 应急演练组织单位应开展演练评估工作,总结分析应急预案存在问题。
区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各街道办组织的综合性应急演练评估结果应向区政府报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区将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纳入应急管理考核体系,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对未按照规定编制、修订应急预案的,或未按应急预案规定履行相关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应急办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盐田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深盐府办〔2007〕53号)同时废止。
相关法规:
扫一扫在手机上打开当前页